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
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代建标准厂房项目关联交易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在召开董事会之前,认真审议了《关于代建标准厂房项目关联交易的议
案》,并进行了书面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于本次公司与经发总公司就标准厂房项目代建事宜签订委建合作协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朱林华先生、
王建华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
法定程序。
2、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有利于公司业务
的发展,且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本项关联事项遵循了公允的原则,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尹书明 李锦飞
吴秋璟 范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