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2 原章程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外财务资助行为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5、深圳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3 原章程条款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需采用网络投票或通讯方式表决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或通讯方式表决的时间、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
4 原章程条款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5 原章程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对外投资: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
产1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的对外投资权限;(二)收购、出售资产: 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三)对外借款: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以下对外借款权限(四)资产抵押: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9000 万元的资产抵押权限;(五)对外担保: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5%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的对外担保权限;(六)委托理财: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5%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的委托理财权限;(七)关联交易: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5%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八)公益捐赠:具有年度累计对外公益捐赠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5%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的公益捐赠权限。(九)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以上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财务资助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一)对外投资: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的对外投资权限;(二)收购、出售或处置资产: 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三)对外借款: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0 万元,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以下对外借款权限;(四)资产抵押: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9000 万元的资产抵押权限;(五)对外担保: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5%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的对外担保权限;(六)委托理财: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5%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的委托理财权限;(七)关联交易:具有不超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八)公益捐赠:具有年度累计对外公益捐赠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5%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的公益捐赠权限。(九)对外财务资助:具有单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十)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以上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6 原章程条款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7 原章程条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出形式进行。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邮件或专人送出形式进行。
8 原章程条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出形式进行。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邮件或专人送出形式进行。
9 原章程条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0 原章程条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11 原章程条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2 原章程条款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不少于”,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二月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0-03-02/5763978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