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大港股份传来喜讯,镇江海关对其下属两家子公司港汇化工及港龙石化海关监管场所建设进行评审,并顺利通过海关监管场所验收。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海关总署从0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关总署令第1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对监管场所设置标准进行严格要求。同时规定在限定期限内未达到《办法》设置标准的,海关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不允许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通过验收后的港汇化工硫磺罐库区及港龙石化码头实现了海关与监管场所之间的计算机联网,海关人员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相关动态信息。同时,还可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场所内作业情况实行24小时监控,进一步提升了监管效率,也可以进一步加快地区现代仓储物流业发展和提升区域对外开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