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

大港股份: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2019-05-24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9-036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案号:(2019)苏0106民初5496号),就王刚(被告)与李昊青、王毓(合称“原告”)关于公司股份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下午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李昊青

   原告二:王毓

   被告:王刚

   第三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李昊青、王毓与王刚分别于2014年9月、2017年10月签署了《代持股协议书》及《代持股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原告认为:王刚所持公司股份中有4,400,566股为原告所有,由王刚代持。截至2018年10月26日,王刚将其持有的52,903,644股设定了质押,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83%。王刚未经原告的同意,将由其代持的原告股份也设定了质押,违反了《代持股协议书》第4.4条“在代持期间,被告应保证所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王刚向原告一李昊青支付其帮助李昊青代持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200,283股股票的投资利益14,037,805元[投资利益暂时以起诉前一周(2019年4月15至2019年4月19日一周收盘价平均值)计算为14,037,805元,要求按照大港股份2,200,283股票数量,单价按照王刚所持大港股份股票在2019年5月27日全部解禁后的2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计算投资利益]。

2、判令被告王刚向原告二王毓支付其帮助王毓代持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200,283股股票的投资利益14,037,805元[投资利益暂时以起诉前一周(2019年4月15至2019年4月19日一周收盘价平均值)计算为14,037,805元,要求按照大港股份2,200,283股票数量,单价按照王刚所持大港股份股票在2019年5月27日全部解禁后的2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计算投资利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小额诉讼金额共计2,067.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3%。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的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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